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HEV-113-彰補-1250-20250227-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元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所 示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一記載「被告應將彰化縣○○鄉○○街000巷00號廠房(下稱系爭房屋)內及附屬土地上之水泥塊、櫃子、木板、玻璃、土堆、廢棄物暨被告所放置一切物品均遷移取走,並將系爭房屋及土地交還予原告」等語,並未具體明確且特定請求被告遷移取走水泥塊、櫃子、木板、玻璃、土堆、廢棄物等物之土地地號為何,所謂被告所放置一切物品為何物亦有所不明,顯然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未具體明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陳報事項: ㈠提出系爭房屋及其所坐落土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或所有權人之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含稅籍紀錄表、課稅明細表)。㈡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系爭房屋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書等)。㈢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及附屬土地之坐落位置及面積可否特定?請陳明被告應返還系爭房屋及附屬土地之範圍為何,並以地籍圖、房屋平面圖說明範圍。另表明是否有無由本院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系爭房屋及附屬土地範圍、面積之需要。㈣原告就系爭房屋及附屬土地有單獨所有權或處分權之證明。㈤提出系爭房屋(外觀)及附屬土地、所指遭占有部分之現況彩色照片(應於照片中指明占有附屬土地物品名稱)。 三、如無法提出交易價額資料,應陳報鑑定機關向本院聲請系爭 不動產價額鑑定。 四、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