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EV-113-彰補-1267-20250123-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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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林苙萱即建和工程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 日內,補正第一、二項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可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經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故請原告於113年12月31日前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於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承攬報酬252,000元」, 然訴之聲明卻是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及利息,則原告有何意見?另被告是否曾經給付工程款給原告? 三、請原告提出本件清潔工程於施工前、後之對比照片(請以彩 色照片呈現)。 四、兩造間就本件清潔工程事宜,是否有Line…通訊紀錄?若有 ,則請依照時間順序,提出完整通訊內容(勿僅擷取部分,並依照時間順序排列及編碼①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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