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HEV-113-彰補-1268-20241216-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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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被 告 白群立即被窩手感烘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7,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