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HEV-113-彰補-847-20241107-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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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47號 原 告 李承洧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段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7日提起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000元。惟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足認其起訴不合程式。爰限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已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被告之相關資料, 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卷,附此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