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EV-113-彰補-852-20241001-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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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科明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 三、四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詹庭禎並非原告 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詹庭禎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㈡被告何科明於民國000年0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㈢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㈣陳報原告已取得對被告何科明債權之相關憑證。 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算至起訴時原告之債權總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查報本件原告主張持有之債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6日)止之債權總額(並請分列本金、利息等各項金額),及主張撤銷標的之價額(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依據及計算式,再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須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四、請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 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附表,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 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正確之聲明、附表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謄本、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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