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糾紛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EV-113-彰補-892-20241001-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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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92號 原 告 甲○○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 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買賣糾紛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三、四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以「乙○○」為被告,然未記載其住所或居所資料,亦未記載其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原告應陳報其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 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修好車快來過戶」等語,然車牌號碼、車型、具體修繕方式、過戶標的及對象俱屬不明,顯未符合上述要件,應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請勿僅描述事實,否則仍非合法聲明)。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修繕部分 ,應陳報修繕費用及估價單,依該數額加計兩造之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約定交易價格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加總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0萬元,應自行補繳1,000元。 四、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應補正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 時間、地點、及完整事實經過等)。 五、應陳報之事項: ㈠請提出車牌號碼「AMD-273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㈡請提出完整中古車(介紹買賣)合約書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㈢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㈣本件請求權基礎?㈤是否曾催告解除契約?並提出催告及解除契約之證據。㈥修繕費用之估價單。 六、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 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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