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HEV-113-彰補-972-20241121-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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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97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事項 一、應補正事項: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僅以鄒○宸(蝦皮帳號tsouroger)為被告,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到院閱卷,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並提出補正完成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㈡原告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訴。 二、應陳報事項: ㈠陳報: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被告侵害原告何權利?有何情節重大?㈡原告應陳報因本件原因事實受有何精神上損害並提出受有身心損害之證明(如:合格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歷次就診紀錄)。㈢提出如原起訴狀所附證據二之完整對話訊息紀錄。㈣原告收受被告騷擾訊息時實際居住在何地?㈤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請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到院(應檢附與正本相ㄖ同之證據),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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