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HEV-113-彰補-999-20241014-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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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999號 原 告 鄭欣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雅芳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請具狀陳報如何得出被告應繳納電費1,068元之計算式、計 算期間,及關於通知被告繳納電費、證明電費為1,068元之單據(如台電電費通知單)等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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