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HEV-114-彰全-2-20250205-1
字號
彰全
法院
彰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全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鴻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 度彰簡字第788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