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HEV-114-彰全-2-20250218-2

字號

彰全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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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全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文義,假扣押係以保全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假扣押之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以請求金錢給付或得易為金錢給付之給付之訴為限,至於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及非以金錢給付或得易為金錢給付為內容之給付之訴,均非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0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書狀。 三、查本件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係債務人異議之訴,訴之聲明 為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10號、第1445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以113年度彰簡字第788號事件受理,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113年度彰簡聲字第22號裁定聲請人供擔保後停止執行,並於114年1月17日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而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乃指債務人請求確定執行名義上之實體請求權與債權人現在之實體上之權利狀態不符,以判決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之訴訟,為形成之訴,而非金錢給付或得易為金錢給付之給付之訴,揆諸前揭說明,本案債務人異議之訴非屬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聲請人對相對人無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是既無本案債權之存在,聲請人即非債權人,亦非適格之假扣押聲請人,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之假扣押聲請要件。從而,聲請人之假扣押聲請顯與法定要件不符,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件: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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