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HEV-114-彰小調-130-20250325-1

字號

彰小調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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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調字第13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林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是否曾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向車輛鑑定委 員會聲請鑑定肇事責任?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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