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HEV-114-彰小-133-20250321-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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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字第133號 原 告 賴樹田 被 告 柯憶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投資詐騙所受之損害,依原告起訴 狀之主張,其係在高雄市大寮區之統一超商昭明門市,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並簽訂投資契約,是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又被告之戶籍地在高雄市小港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