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EV-114-彰小-41-20250121-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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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胡正宏 被 告 曾昆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8,7 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乃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12月31日前補正,並於113年12月20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