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HEV-114-彰小-61-20250221-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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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61號 原 告 莊新蘭 被 告 童士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0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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