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EV-114-彰小-96-20250331-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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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96號 原 告 周英宏 被 告 LE TOAN HUNG(中文譯名:黎全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店小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85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9,8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因作業疏失,誤將新臺幣(下同 )2萬6,334元及2萬3,517元,共2筆款項,匯入被告所有花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供 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被告所有系爭帳戶存摺封面翻拍 照片、原告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見店小字卷第9至13頁)附卷可稽,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13年7月15日彰營字第1130000787號函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店小字卷第19至23頁)附卷可佐,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