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HEV-114-彰救-1-20250221-1

字號

彰救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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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莉庭 相 對 人 陳洺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雖主張:其因遭偷光積蓄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其並未提出足以釋明其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付、籌措本件訴訟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之證據,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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