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HEV-114-彰簡調-148-20250321-1
字號
彰簡調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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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調字第148號 原 告 洪嵦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采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李采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於民國114 年1月22日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36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財物損失(機車、安全帽、上衣、褲子、鞋子)共新臺幣(下同)79,01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8,0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自購藥品費用部分,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含購買明細之支出單據影本。㈡原告請求薪資損失部分,應陳報每月薪資27,484元、1個月無法工作之計算依據(按原告所提的診斷書僅記載宜休養「1個月」)、計算式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原告本人」之請假單(應記載完整姓名)等證物影本。㈢提出車牌號碼「NUL-1928」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如原告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㈣原告請求機車維修費用,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㈤原告請求車輛受損交易性貶值20,000元,則另應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如何得出該金額)及相關證據影本(如鑑定機關所開立交易性貶值之鑑定書、買賣當時市價資料等),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並預墊費用。㈥請求財物損失部分,原告應提出安全帽、上衣、褲子、鞋子之毀損照片等證明,並陳報購買日期及購買發票明細等證明或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同型物品之中古市價行情表、報價單、或其他足以認定客觀價值之資料等)。又原告如非受損上開財物之所有人,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㈦原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並陳報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㈧應就「已支出之醫療費」、「自購藥品費用」、「工作損失」、「財物損失」、「精神慰撫金」等項目,以附表(應附編號、頁碼)整理損害清單整理損害清單(上揭各項損害應分開列明並分計其損害額,不得重複或夾雜不同項目)。㈨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㈩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被告」部分賠償?如有,領取之金額為多少?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戶籍謄本除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總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總額 (新台幣/元) 證據清單 (應編頁次) 1 醫藥費用 (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 2 自購藥品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含購買明細之支出單據影本。) 3 工作損失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4 財物損失 (是否為車主、出廠年份、零件、工資分別列明) (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鑑定機關所開立交易性貶值之鑑定書、買賣當時市價資料等)、(毀損照片、購買單據或如購入同型物品之中古市價行情表、報價單、或其他足以認定客觀價值之資料等) 5 精神慰撫金 (說明傷勢、損害情節、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扣 是否主張過失相抵?比例為何? (○○鑑定報告) 扣 已領強制險? (○○保險公司、領取證明) 扣 是否已領部分賠償金? 原告請求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