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HEV-114-彰簡調-26-20250313-1
字號
彰簡調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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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鶴淵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 一、應補正事項: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請求(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633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㈡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46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原案號為113年度易字第932號,下稱系爭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842,900元,僅其中系爭刑案認定之75,090元部分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租金及押金、侵占公款、賠償商譽損失,共計767,810元部分,既已超過本院刑事庭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之範圍,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訴。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各項請求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即請求之法律依據)。㈡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房屋租金及押金之部分:請提出代墊費用之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㈢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侵占公款15,000元部分,請提出與被告行為有關聯之證據資料。㈣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商譽損失部分,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依據,並提出商譽受有損失之證明。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