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HEV-114-彰簡-106-20250227-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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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林俊媛 被 告 劉俊麟 溫沄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麟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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