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EV-114-彰簡-2-20250225-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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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簡字第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黃子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5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8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萬5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該等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萬53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5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核其主張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㈠109年9月22日向原告申請消費性 無擔保貸款3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24日起至114年9月24日止,依約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定儲指標利率(季調)加計年息3.2%(目前為年利率4.94%)機動計算利息、㈡110年8月17日向原告申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3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9日起至115年8月19日止,依約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9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定儲指標利率(季調)加計年息1.98%(目前為年利率3.72%)機動計算利息、㈢111年2月7日向原告申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1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2月8日起至116年2月8日止,依約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定儲指標利率(季調)加計年息1.98%(目前為年利率3.72%)機動計算利息、㈣111年11月10日向原告申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1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116年11月10日止,依約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定儲指標利率(季調)加計年息1.98%(目前為年利率3.72%)機動計算利息,指標利率自調整生效時,改按調整後之指標利率加原約定碼距重新計算,如被告到期(含視為到期)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本金應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如遲延清償本金及/或繳付息時,照應還款金額,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1個月為1期)。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自113年5月10日起即未再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分別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共35萬53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利 率歷史資料查詢、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債權計算表等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附表一: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一個月為一期)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8萬464元 4.94%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94%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988%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4萬1,112元 3.72%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自113年6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 0.744% 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5萬7,114元 3.72%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744%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7萬1,842元 3.72%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744%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5萬532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8萬464元 4.94%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94%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988%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114年3月10日止 2 14萬1,112元 3.72%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自113年6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 0.744% 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3月19日止 3 5萬7,114元 3.72%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744%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114年3月10日止 4 7萬1,842元 3.72%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744%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114年3月10日止 合計 35萬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