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HEV-114-彰簡-79-20250310-2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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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79號 原 告 王柏翔 被 告 黃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欄內文字,應更 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規定,前述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附表:  編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頁數及行數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第2頁第6行 變造提起本件訴訟,業據原告當庭陳明,是本件並無非訟事 變造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告起訴狀自明,是本件並無非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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