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EV-114-彰補-274-20250328-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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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李蕙茹 被 告 卓尚杰 沈柏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 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故本件第一 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爰限原告應於主文第2項所定期限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請原告一併補正下列事項: ㈠起訴狀所附借據記載「卓尚杰茲向李蕙茹借款…。借款人卓尚 杰…。」請說明被告沈柏貞與本件借款之關係為何?原告請求被告沈柏貞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請陳明本件借款之詳細事實經過,以及如何交付借款,並應 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另 邇後所有書狀,除1份給法院外,尚須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各1份。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