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HEV-114-彰補-292-20250321-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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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29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列被告人別資料(如住所或居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原告應前來聲請閱覽本院調取之房屋稅籍資料資料,並陳報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地籍圖、異動索引。㈡提出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系爭地上物之建號,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被告就系爭地上物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之相關證據資料。若為繼承取得系爭地上物,請提出系爭地上物起造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以其繼承人為被告。㈢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㈣應先查明現場路況、路線(如:路名及路徑),並事先排除周邊障礙物,以利本院現場履勘及地政機關到場量測。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補正被告之正 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除地籍謄本、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