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EV-114-彰補-63-20250121-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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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63號 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被 告 陳奕全 黃綵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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