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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2

案號

CHEV-114-彰補-68-20250122-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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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68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梁碧連(即許火進之繼承人) 許聰寅(即許火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49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8,5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本件本票業經原告持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249號),則原告之票款債權是否已全部或一部清償?並提出票款之相關還款明細。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 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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