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EV-114-彰補-81-20250123-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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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8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黃士宏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宏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5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請求本金: 2萬3,033元 起訴日期:113年12月11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2萬3,033元 (起息本金) ⒈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按年息16%計算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716.86元 總計:2萬3,033元+716.86元≒2萬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