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HEV-114-彰補-96-20250217-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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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96號 原 告 莊秀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柏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被告施柏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㈡原告簽署借款契約及本票後,是否有取得款項?如有,數額為何?㈢被告施柏宇明知原告受詐欺而借款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