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LEM-113-壢秩聲-12-20241009-1
字號
壢秩聲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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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壢秩聲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異 議 人 吳志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處分(中警分刑字第1130086860號處 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沒入吳志成所有賭資於超過新臺幣438,700元部分撤 銷。 其餘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處分書業於民國113年9月30日1經原處分機關送達予異議人收受,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而異議人於113年10月1日具狀聲明異議,是異議人提出異議並未逾期,其聲明異議合於法定程式,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志成於113年9月30日 5時許,在非公共場所之桃園市○○區○○路000○0號「太玄宮」內,由第三人陳志文所主持之職業賭博場所,以天九牌為賭具賭博財物,供異議人等18人賭博財物,藉此從中抽頭牟利。案經執勤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按址查緝,當場查獲;現場查扣抽頭金新臺幣(下同)28,000元賭客賭資共800,700元、監視器、螢幕及天九牌賭具一批等物。因認異議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處以9,000元之罰鍰並沒入賭資448,700元等語。 三、異議意旨略以:警方自本人口袋內查獲之現金43,200元、車 內10,000元非於賭場內查獲,係於異議人身上扣得,自非賭資甚明。又皮包內395,500元係欲繳交給第三人即朋友張淑珍的會錢,非供賭博用。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求本院撤銷原處分,發還448,700元等語。 四、經查: ㈠罰鍰部分: 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查原處分機關於上揭時、地,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查獲異議人之事實,有本院搜索票、原處分機關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可資佐證。異議人固辯稱伊前往系爭地點係欲交付會前給張淑珍等語。惟查,賭場負責人陳志文於警詢時供稱:系爭地點是我承租使用;基本上是我認識的人他們帶人進來賭;我請阿華幫我看監視器(即把風)等語。現場又設監視器及螢幕,鏡頭在房屋四周,可知系爭地點之賭場,並非任意人可進入,而係賭場負責人聯繫之賭客及結伴之人始可進入,如異議人非欲從事賭博行為之賭客,應無可能任意進入系爭地點。再者,倘異議人僅是要給張淑珍會錢,自可約其他地點或系爭地點外之地方,系爭地點並非異議人或張淑珍之住處,何需約系爭地點內拿錢,顯然異議人進入系爭地點並非單純向張淑珍交付會錢。準此,異議人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即系爭地點為賭博財物之行為,堪予認定。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裁處罰鍰9,000元,應屬有據,異議人就此部分所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口袋現金43,200元、皮包內現金395,500元部分: 按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前項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2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定有明文。又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異議人係至上開場所賭博,其辯稱是要給張淑珍會錢等語,實與常理相違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異議人隨身攜帶之口袋現金43,200元、皮包內現金395,500元,即足認為係供作賭博使用之賭資。異議人復未提出任何證據相佐,其所辯自無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之規定,將此部分賭資共計438,700元予以沒入,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就此部分所為異議,亦應駁回。 ㈢車內現金10,000元部分: 經查,此部分賭金乃自原告車內查扣,既非異議人隨身攜帶 之現金,亦未進入職業賭博場所,依原處分機關所附卷證資料,又未有證據足認係供賭博行為所用或所生、所得之物,是以原處分機關就此部分逕科以沒入之處分尚乏積極證據足資佐證,顯有不當,自應將原處分有關沒入部分予以撤銷。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