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LEM-113-壢秩-117-20241230-1
字號
壢秩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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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壢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薛武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8日中警分刑字第11301135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武憲不罰。 扣案之警用手銬1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2月15日5時5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號(即興國派出所) ㈢行為: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警用手銬1副,於為嬉 鬧配偶而自行上銬後,發現鑰匙遺失,遂至派出所尋求協助。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準用之,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明定。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三、經查,被移送人固坦承其有於上開時地,遭警員發現持有查 禁器械警用手銬1副之事實。然綜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稱「前幾天我生日,老婆上班就沒時間用,我才會在今天剛好有空情況下拿出來想說嚇她。是我本人自行上銬」、「手銬是一位叫阿成的朋友送我,年籍資料不曉得,所以無法提供,贈送時間不清楚。今日(15日)1時許在家中時,想說要嚇我老婆,我才自行將雙手上銬,結果後來要解開時就發現鑰匙找不到,才趕快來派出所。」等語,及本院依職權勘驗警詢光碟影片【檔案名:Video2】,影片時間13:13至13:24顯示「(員警:你在你持有期間你有從事什麼不法行為?)被移送人:沒有,沒有,一次都沒有,都沒有拿出過家門。」等情,僅可認本件扣案手銬遭查獲係因被移送人自行上銬後無法解鎖所致,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被移送人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扣案手銬之行為,揆諸上揭說明,自難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相繩,而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扣案之警用手銬1副,乃經內政部公告之查禁物,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3條規定,單獨宣告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