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LEM-113-壢秩-83-20241021-1
字號
壢秩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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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壢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王家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9月22日德警分秩字第1130040409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家強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手銬壹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9月13日9時3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經主管機關公 告查禁器械之手銬1副。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㈢現場查獲照片。 ㈣扣案手銬1副。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情節、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之手銬1副,為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且經內政部公告之 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