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LEM-114-壢秩-17-20250324-1

字號

壢秩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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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壢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廖雅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2月25日中警分刑字第114001509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廖雅君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就其姓名為不實之陳述,處罰鍰 新臺幣1,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2月14日上午1時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因警方掌握其通緝犯身分上 前盤查,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謊報身分為其胞妹廖湘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  ㈢現場照片。  ㈣警詢光碟。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就其姓名為不 實之陳述,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予以裁罰。爰審酌被移送人因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發布通緝,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謊報身分,後續已坦承上開行為,態度尚可,兼衡其違序之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學識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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