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LEV-108-壢小-1684-20250225-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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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6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吳淳凱 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3日 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違約金108年7月26日起至108年7月31 日止,週年利率0.146%」,應更正為「違約金108年7月26日起至 108年7月31日止,週年利率0.4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