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LEV-111-壢簡-2130-20241223-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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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130號 原 告 蔣淑芬 被 告 鄭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原   告 蔣淑芳」,應 更正為「原   告 蔣淑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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