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LEV-112-壢保險簡-21-20250114-2

字號

壢保險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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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李清智 被 告 吳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 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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