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LEV-112-壢小-328-20241128-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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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328號 原 告 劉舒蕴 被 告 張馨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原告劉舒蘊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劉舒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