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LEV-112-壢簡更一-14-20241106-2

字號

壢簡更一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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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更一字第14號 原 告 李家銘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奕榮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復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然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原告是否已羅列系爭土地全部共有人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令當事人適格無所欠缺,仍屬有疑。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函請原告於文到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以確認適法當事人,然迄今已近3個月,原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原告此部分起訴程式顯然尚有欠缺,並有礙訴訟之進行。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113年4月30日中壢區普義段91地號土地謄本所示,原告漏 列土地共有人林基崇、張家銘、凃德鴻、陳芃彣、葉世靖為被告,請補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黃仁木之應有部分已由被告黃麗卿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1313黃邱玉雪、1314黃宗烈、1316黃麗珍、1317黃麗雲是否仍為本件當事人,請查明。 三、被告572高興宇於00年0月00日生)、573高羽萱於00年0月0日 生,753林俞攸於00年0月00日生、756林羿辰於00年00月00日生、857梁文承於00年0月00日生,五人於訴訟繫屬中成年,請原告具狀其等成年之承受訴訟聲明狀。 四、土地共有人劉家增之應有部分由被告604劉興邦繼承,成為 系爭土地共有人,原告於113年3月15日撤回是否有誤,請查明。 五、土地共有人莊日火之應有部分,已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其中繼承人612莊育英之應繼分已由被告1225許純德辦理繼承登記,被告1223黃許文雄、1224許學良、1226許崇仁是否仍為本件當事人,請查明。 六、土地共有人劉學賢之應有部分,已由繼承人1144劉奕清辦理 繼承登記,其餘繼承人1301劉世閔、1302劉世翔、1146劉奕文、1147劉彩雲(2)是否仍須列為本件被告,請查明。 七、土地共有人劉學錠之繼承人,是否漏列林瑞立之配偶張迎春 ,請查明。 八、被繼承人劉奕全(2)現仍為土地共有人,其繼承人1179劉李 瑞香、1180劉世清(3)、1181劉世鴻、1182劉美鳳、1183劉美蓮、1182劉玉梅(2)經原告撤回,是否有誤,請查明。 九、被告787劉世象已歿,其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請具狀其遺 產管理人鄭仁壽律師承受訴訟。 十、被告編號232劉萬來、302許鄧賢妹、1170李仁玉、1145劉奕 剛、667范邱翠連、704張長樂、721黃植基、825劉奕光、969張羅益妹等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請原告具狀其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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