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LEV-112-壢簡-1631-20250218-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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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631號 原 告 劉得彥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林清漢律師即劉邦省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葉育欣律師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垽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量 訴訟代理人 陳秉澤 被 告 劉邦訓 訴訟代理人 陳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末段「被告垽赫建設有限公司應補 償被告劉邦省新臺幣330萬2,673元」更正為「被告垽赫建設有限 公司應補償被告劉邦訓新臺幣330萬2,67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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