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LEV-112-壢簡-1758-20241202-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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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偉 陳文定 朱汶淇 朱詩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曾蘭米 江育家 陳正洋 陳子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曾蘭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2,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