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LEV-112-壢簡-1924-20250211-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鴻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盈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盈如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