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LEV-112-壢簡-1924-20250211-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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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鴻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盈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盈如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