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LEV-112-壢簡-1992-20241104-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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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92號 原 告 聚豐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峻瑋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希等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追加被告即發票號碼6 67421、0000000之執票人之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現在住居所,暨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