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LEV-112-壢簡-2031-20250212-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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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31號 原 告 蔡芬貞 李亞芳 李永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吳恩瑋 訴訟代理人 方建捷 張德淵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呂俊逸 被 告 吳鴻文 訴訟代理人 方建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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