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LEV-112-壢簡-2240-20241014-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40號 原 告 百里路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家 原 告 袁欣嵐 被 告 張家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楨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原告手寫之起訴 狀及補正狀內容難以理解,原因事實不明確,致本院無從得知究為何事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訊問期日當庭諭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原告雖於同年月17日提出如附件所示手寫補正狀㈡,惟依其筆跡,仍難以理解本件原因事實,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