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LEV-112-壢簡-2291-20241204-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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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91號 原 告 屈芊卉 被 告 韓予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予青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12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中壢簡易 庭第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 五法庭宣判,惟該日為假日,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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