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LEV-112-壢簡-2291-20241204-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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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91號 原 告 屈芊卉 被 告 韓予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予青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12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中壢簡易 庭第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 五法庭宣判,惟該日為假日,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