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LEV-112-壢簡-2310-202412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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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3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梁懷德 被 告 秦圳盛 秦連炮 秦連清 秦連順 秦順治 秦郭明秀 秦漢銘 秦意如 秦漢忠 秦意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具狀表示 要撤回本件訴訟,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以利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