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LEV-113-壢保險小-324-20241211-2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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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2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蔡美慧 兼 法定代理人 宋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812元,及被告蔡美慧自民國113年 6月11日起、被告宋月珍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