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LEV-113-壢保險小-378-20250102-1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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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范姜建原 被 告 温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76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之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4,769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水泥預拌車行經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台灣水泥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中壢分場,因過失碰撞訴外人即伊之 被保險人張惠瑜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 損壞,支付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5,421元,爰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伊5萬5,4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答辯略以:是張惠瑜 侵入我作業區,過失因素各半等語,資為抗辯。經查,觀諸上開 小客車於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之估價單所示,鈑金1萬1 06元,烤漆1萬6,555元,零件2萬8,760元(見本院卷第11頁), 其中,零件費用應計算折舊,酌以本件小客車係106年4月出廠( 見本院卷第7頁),至事故發生日已使用6年11月,依據定率遞減 法,及耐用年限5年,現值應為2,877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 鈑金1萬106元,烤漆1萬6,555元,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2萬9 ,538元(計算式:2,877+1萬106+1萬6,555=2萬9,538)。次查, 兩造對於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存在過失因素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43頁背面),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 視同被告自認;復觀諸本件事故之發生,上開2車位置甚為接近 ,且上開小客車車身幾一半在上開水泥預拌車之前(見本院卷第 23頁),雙方應均能注意到對方車輛,且從照片中及兩造之陳述 ,未見當時有何不能注意之情事,兩造均未注意而發生碰撞,應 認兩造過失比例應為各半,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1 萬4,769元(計算式:2萬9,538÷2=1萬4,769)。又本件起訴狀繕 本業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於被告(見本院卷第40頁),故遲延 利息起算日應自同年月29日起算。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其餘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兩造 未爭執之事項,不予敘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8,760×0.369=10,61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8,760-10,612=18,148 第2年折舊值    18,148×0.369=6,69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148-6,697=11,451 第3年折舊值    11,451×0.369=4,22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451-4,225=7,226 第4年折舊值    7,226×0.369=2,66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226-2,666=4,560 第5年折舊值    4,560×0.369=1,68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560-1,683=2,877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877-0=2,877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2,877-0=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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