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LEV-113-壢保險小-470-20241113-1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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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7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蒲柄文 被 告 葉木青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依法由其被繼承人承受訴訟前應停止訴訟,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