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LEV-113-壢保險小-504-20250226-2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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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0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被 告 吳惠傑 籍設新北○○○○○○○○(現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13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