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LEV-113-壢保險小-528-20250108-2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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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2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蒲柄文 被 告 曾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 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吳佳曉」之記載 ,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蔡漢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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