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LEV-113-壢保險小-571-20241209-1
字號
壢保險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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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許辰 受 告 知人 明青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 月16日宣判,惟受告知人明青平未經合法送達,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